何时使用此表格 1. 此表格满足《联邦法规》中关于船舶、商业潜水作业和外大陆架 (OCS) 设施的伤亡和事故书面报告的要求。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满足说明 2 - 4 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可能需要提供书面报告。 2. 船舶。如果您是船舶的船东、代理人、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除公共船舶或未经检验的休闲船舶或州编号船舶外,您必须提交报告,如果您的船舶:A. 涉及美国、其领土或属地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难或事故,并且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或 B. 是涉及海难或事故的美国船舶,无论此类海难或事故发生在何处,并且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或 C. 是从事 33 CFR 140.10 定义的 OCS 活动的外国船舶,并且涉及符合第 10 类中的任何标准的海难或事故,或 D. 是在美国管辖水域(包括专属经济区 (EEZ))内作业的外国油轮,并且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影响船舶适航性或效率的物质损失。3. 潜水。A. 商业潜水。如果您是进行商业潜水作业的船舶或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1) 在任何深水港或其如 33 CFR 第 150 部分所定义的安全区;(2) 从外大陆架 (OCS) 上的任何人工岛、设施或其他设备以及如 33 CFR 第 147 部分所定义的邻近水域或者与 OCS 上的活动相关的区域;(3) 从任何需要持有海岸警卫队签发的检验证书的船舶,包括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或者 (4) 从任何与深水港相连的船只或在深水港安全区内,或从任何从事 OCS 相关活动的船只上,如果发生符合第 11 项标准的潜水伤亡,您必须提交报告,除非潜水作业:1. 由教育机构仅为海洋科学研究和开发目的而执行,2. 仅为研究和开发潜水设备和技术的进步而执行,或者 3. 由政府机构或在政府机构控制下仅为搜救或相关公共安全目的而执行。B:所有其他潜水。任何人从符合指令 2 的船只潜水并使用水下呼吸器时发生受伤或丧生的事件都必须根据指令 2 进行报告。4. 外大陆架 (OCS) 设施。如果您是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从事 33 CFR 140.10 中定义的 OCS 活动的 OCS 设施的人员,如果您的设施发生符合第 12 部分中任何标准的伤亡或事故,您必须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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