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力和目的。根据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3012(6) 节,陆军部长负责并有权处理陆军部的所有事务。这些一般命令根据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3012(c)、(d)、(e)、(f) 和 (g) 节和第 3016(a) 节以及 1961 年 7 月 20 日第 10952 号行政命令所赋予的权力,向陆军副部长、陆军助理部长、民防主任、总法律顾问和行政助理分配职责和责任,并在国防部内实施。2. 陆军副部长和助理部长、民防主任、总法律顾问和行政助理的权力。在陆军部长的指导和控制下,陆军副部长、陆军助理部长、民防主任、总法律顾问和行政助理在此被授权和指示在本文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表陆军部长行事,并按照部长的进一步指示行事。此项权力不仅适用于陆军部内部的行动,也适用于与国会和其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和交易。这些官员负责指导和监督其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制定、执行和审查事宜,包括制定目标和评估绩效。陆军军官应向陆军副部长、陆军助理部长和总法律顾问报告本文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3. 陆军副部长。陆军副部长是陆军部长的副手,作为其主要的文职助理,他全权代表部长管理该部门。此外,他还负责以下具体领域:a. 人力和预备役部队,包括:(1)人力管理。(2)国民警卫队、预备役和后备军官训练团事务。(3)人事管理。(4)教育和个人培训。(5)人为因素研究(与陆军助理部长(研发)协调)。(6)就业政策和员工与管理层关系。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