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别军事法庭的军事法官根据上诉人的申诉并依照认罪协议,判定上诉人犯有一项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罪行、一项在不同场合非法使用甲基苯丙胺的罪行、一项非法使用第四类管制药品安必恩的罪行,均违反了《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第 112a 条,10 USC § 912a;以及一项未遵守合法一般规定,在不同场合违反处方指示使用曲马多,违反了《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 92 条,10 USC § 892。4军事法官判处上诉人监禁 80 天,没收每月 1,000.00 美元的薪水,为期 3 个月,并降级为 E-1。 5 召集机关未对调查结果或判决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