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了三个问题:(1)军事法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接受了上诉人对在儿童“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指控 I 中的具体条款 5;以下简称“具体条款 5”)的认罪,而没有将“在场”定义为儿童必须知道猥亵行为;(2)上诉人对具体条款 5 的定罪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否不足;(3)他的刑罚是否过重。7 我们下令就与上诉人的错误分配有关的另外三个问题进行口头辩论:(4)上诉人对具体条款 5 的例外认罪是否是深思熟虑的; (5) 如果上诉人的认罪被认定为不合时宜,那么是否应撤销对上诉人根据规范 5(包括上诉人不认罪的字眼,“在德克萨斯州戴斯空军基地或附近”)的定罪;以及 (6) 上诉人根据规范 5(包括上诉人不认罪的字眼)的定罪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否不足,因为证据并未表明所指控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我们还考虑了上诉人未提出的另一个问题,该问题在本法院的《统一军事法典》第 66(d) 条、10 U.S.C. 14 章中确定。§ 866(d),审查:(7) 上诉人是否有权根据美国诉莫雷诺案,63 M.J. 129 (C.A.A.F.2006) 或美国诉塔迪夫案,57 M.J. 219 (C.A.A.F.2002) 获得对表面上不合理的上诉延迟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