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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错误在于将责任与权力分离
任何贸易组织都面临公平和治理问题。当出现问题时谁承担损失——如,摘自
来源:约翰·凯任何贸易组织都面临公平和治理问题。 当出现问题时,谁来承担损失——就像在任何商业活动中时不时发生的那样? 做出日常决策的管理者对谁负责?
上市公司已成为商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因为它似乎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股东出钱,控制高管。 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 股东往往分散且不参与。糟糕的商业决策的成本可能会落在员工、债权人和纳税人身上。但是,总的来说,公司形式运作得还不错
将交易功能和社会目标结合起来的混合组织需要开发自己独特的控制框架。 现代经济中有许多这样的组织——私有化公用事业、自治学校和医院、大学、BBC 和铁路网、慈善机构和收费公路。 其中一些运营得非常好。 约翰·刘易斯合伙企业 (John Lewis Partnership) 经营着深受顾客喜爱的高品质百货商店和连锁超市,如今已成为员工持股企业的典范,当之无愧。
相互关系更加困难,因为客户数量比员工数量多。在拥有数百万成员的组织中,问责制实际上是通过退出(客户在其他地方购物的能力)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声音(他们参加公开会议)来实现的。 当我担任哈利法克斯建筑协会(当时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互助组织)的董事时,我很高兴能被数百万选民连任,并与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喝茶的养老金领取者见面。 但如果说这些投票或对话让我感觉自己受到了适当的问责,那就不诚实了:有效的问责本质上是对我的同事和我的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