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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是对他合作的限制,但这不必是障碍
合作工作有可能使高等教育机构处于法律的错误方面。竞争法专家凯特·纽曼(Kate Newman)探索了通过
来源:Wonkhe | 高等教育政策、人物与政治近几个月来,关于高等教育部门的财务压力以及该部门的利益相关者(政府,监管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本身)可以做的事情进行了很多讨论。
这样的建议是机构之间“激进合作”的策略,从合并到联邦,或共享服务以及中央经营的服务。确实,学生(OFS)办公室将激进合作作为对该行业的财务挑战的反应:
在必要时,提供者将需要为应对他们面临的挑战所需的转型做准备并实践。在某些情况下,这很可能包括在外部寻找以确保其财务未来的解决方案,包括与其他组织合作以降低成本或确定潜在的合并合作伙伴或其他结构性变化。
在必要时,提供者将需要为应对他们面临的挑战所需的转型做准备并实践。在某些情况下,这很可能包括在外部寻找以确保其财务未来的解决方案,包括与其他组织合作以降低成本或确定潜在的合并合作伙伴或其他结构性变化。
这种激进合作的概念超出了学术驱动的合作的传统实践。取而代之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激进的合作是指更深入,更广泛,更深远的战略合作,其中涉及共同努力实现战略共同使命和/或效率的机构。例如,这可能包括课程共享或在区域基础上进行协作,在该基础上,机构共同决定哪种最适合提供特定课程或学科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