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和与生俱来的公民权

政府在出生公民权案件中的立场与第十四修正案公民身份条款的中心目的相矛盾。

来源:加图研究所文章

这一现实使政府的论点与公民条款的原始含义相矛盾。由于同时代人几乎普遍认为该条款是向获得自由的奴隶、他们的子女以及其他在美国出生的黑人授予公民身份,因此任何要求否认大量奴隶及其子女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的对“受管辖权”的解释都必须被拒绝。从原旨主义的角度来看尤其如此,这需要坚持对批准时流行词语的理解。向获得自由的奴隶及其子女授予公民身份不仅仅是公民身份条款的“最初预期应用”。由于对实际事实的错误理解,对宪法条款影响的这种期望可能会出现偏差。相反,这个特殊的戒律是对文本本身的原始理解的核心。根据定义,被释放的奴隶及其子女被认为有资格获得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

公民条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政府在芭芭拉案中的立场取决于无证移民和临时签证持有者的子女不受美国“管辖”的说法。但对该短语的任何排除这些群体的解释也将排除大量奴隶及其子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排除自由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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