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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落添加于 DOF 11-28-2008。公共研究中心利用《科学技术法》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基金中的自有资源进行的收购、租赁和服务,应受该基金的运营规则、这些中心的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以及公共职能秘书处或秘书处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认为必要的行政规定管辖,以有效、高效和诚实地管理上述资源,实现其预期目标,并确保该中心在价格、质量、融资、机会和其他相关情况方面获得最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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