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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早在 1915 年,特拉华州议会就认识到保护在家庭以外接受照顾的儿童的必要性。特拉华州目前要求早期护理和教育以及学龄中心必须根据《特拉华州法典》第 14 卷第 3001A-3005A 条(也称为“特拉华州儿童保育法”)的授权获得许可。许可法律定义了该州监管的设施类型,并授权儿童保育许可办公室 (OCCL)“制定合理标准”和“许可这些(设施)”。该法律旨在保护在家庭以外环境中接受照顾的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早期护理和教育以及学龄中心必须满足这些法规的要求才能运营。在制定这些法规时,OCCL 考虑了以下因素:早期儿童保育专业人员、学龄儿童保育专业人员、利益相关者和提供者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联邦要求;其他州的许可法规;以及儿童发展、早期护理和教育、学龄护理、健康、安全和营养方面的当前研究,适用于早期护理和教育和学龄中心。

早期保育和教育及学龄中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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