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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CDSA 和 PRP 药物,如果药房团队成员认识该人或之前已记录了该信息(例如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填写的阿片类激动剂治疗见证人服用追踪表),则可能不需要在每次取药时都记录第 2.2 节中的要求。但是,每次见面时都必须获得取药人员的姓名和签名。如果药房团队成员不认识患者,则必须记录 2.3 和 2.4 中列出的所有要求,包括政府签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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