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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共同行动计划时,民航局履行了《2000 年运输法》第 1 章第 2 条“民航局的一般职责”赋予它的义务,该法第 2(a) 款要求民航局以其认为最合理的方式行使本法赋予的职能,以维护飞机运营商和所有者、机场所有者和管理者、乘机人员和对机上财产拥有权利的人员的利益。第 (2)(a) 款仅考虑与空中交通服务的范围、可用性、连续性、成本和质量有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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