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在公共行政中的应用正在成为现实,尽管距离大规模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欧盟法律秩序中确立的良好管理权同样真实存在,但必须牢记,这项权利迄今为止仅针对传统管理进行了定义。因此,本文的目的是研究人工智能在公共行政中的应用是否允许个人充分行使良好管理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文根据现行的欧盟法律规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法,重构了良好管理权的含义和范围,并结合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和计划中的立法变化,分析了重构的对这一权利的理解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得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应用于公共行政。在研究过程中,验证了良好管理权并不妨碍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公共行政的假设。分析表明,传统行政管理中所诠释的良好行政权利使得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公共行政中使用,前提是这些系统具有适当的质量,并保证当事人和当局的知识和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