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 10 月 4 日,您申请了 COMRATS(折算口粮/基本生活津贴)并声称您已婚。1973 年 10 月 10 日,您在简易军事法庭 (SCM) 上被判犯有两项 (2) 项在岗位上睡觉的罪行,并被判处非监禁苦役、限制 45 天,并没收 216.00 美元,按每月 72.00 美元的比例分配,为期三个 (3) 个月。1973 年 10 月 25 日,您收到了第四份 NJP,以进行另一段 UA。同一天,您的军营指挥官 (CO) 就您在履行职责方面一再表现不佳以及缺乏足够的个人和专业素质对您进行了劝告。您还被告知,由于在正式申请中提交了虚假信息,并且与非妻子同居,您将被赶出政府部门。1973 年 10 月 29 日,您因两 (2) 项不服从合法命令的行为收到第五份 NJP。1973 年 12 月 5 日,您提交了一份为了服务利益 (GOS) 而退伍的请求,以逃避审判。您因五 (5) 项不服从合法命令的行为和两 (2) 项不服从合法命令的行为而面临指控。1973 年 12 月 6 日,您的 CO 赞同您的请求,并建议您因 GOS 而以非光荣 (OTH) 服务定性退伍。1974 年 1 月 12 日,您被退役。1987 年 9 月 23 日,您通过海军退役审查委员会 (NDRB) 申请升级退役,但遭到拒绝。NDRB 报告进一步证明,在确定您未与您声称是妻子的女人结婚后,您的 COMRATS 被撤销。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可能的减轻因素,以确定是否根据 Wilkie 备忘录,出于司法利益的考虑,您的案件需要得到救济。这些包括但不限于您希望提升您对服役的描述,以及您的论点:(1)由于您是一名黑人,并且娶了一名之前与该指挥官有过关系的白人女子,因此您的指挥官不公正地惩罚您并迫使您退役;(2)当您的领导发现您已婚时,他们告诉您,由于你们的种族不同,您不能也不允许与她保持婚姻关系;(3)您被迫搬回军营并取消了婚姻;(4)随后,您的指挥官和领导想方设法结束您的军事生涯。出于宽大处理和公平考虑,委员会注意到您没有提供描述服役后成就或辩护信的文件。经过彻底审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这些潜在的减轻因素不足以保证减轻处罚。具体而言,委员会认定,您的不当行为(如您的 NJP 和 GOS 请求所证明的)超过了这些减轻因素。在做出这一裁定时,委员会考虑了您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并发现您的行为完全无视军事权威和法规。委员会还指出,导致您请求以军事法庭审判为由被开除的不当行为非常严重,而且很有可能会导致惩罚性开除和军事法庭的严厉惩罚。因此,委员会认定,当召集当局同意以行政方式将你分开而不是通过军事法庭审判时,你已经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宽大处理;从而使你免受军事法庭定罪的耻辱和可能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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