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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1981 年 10 月 16 日,在割断妻子的喉咙后,您因重大盗窃、入室盗窃和谋杀未遂被市政府逮捕。1982 年 7 月 28 日,您承认犯有恶意伤害和重大盗窃罪,被判处 20 年监禁,并根据服刑时间进行减刑。因此,您收到通知,由于您在民事刑事定罪中存在不当行为,您将被行政开除。您放弃了咨询合格律师的权利,也放弃了在行政开除委员会陈述案件的权利。1982 年 10 月 26 日,您因行为不当被海军陆战队开除,并被评为非光荣 (OTH) 服务定性为 RE-4 再入籍代码。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可能的减轻罪责因素,以确定是否根据威尔基备忘录出于司法利益的考量在您的案件中给予救济。这些包括但不限于:(1) 您想改变退伍定性,(2) 您声称在服役期间遭受了严重的种族歧视,(3) 您声称您现在已经不同于服役时,以及 (4) 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悔恨。出于宽大处理和公平考虑,委员会注意到,除了您的声明之外,您没有提供退伍后成就的文件。经过彻底审查,委员会得出结论,您的潜在减轻罪责因素不足以证明您需要减轻罪责。具体而言,委员会认定,您的不当行为(以您的 NJP 和民事刑事定罪为证据)超过了这些减轻罪责因素。在做出这一认定时,委员会考虑了您的不当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其涉及谋杀未遂的事实。此外,委员会还考虑了您的行为可能对您指挥部的良好秩序和纪律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您被定罪的耻辱性质。委员会认定,这种不当行为违背了海军陆战队的价值观和政策,使该海军陆战队员不适合服役,并对其他军人的安全构成不必要的风险。当退伍的依据是犯下的行为与军人应有的行为有显著差异时,根据 OTH 条件进行定性是适当的。委员会认为您的记录并不值得升级退伍。委员会强调,您的定性是基于一系列违规行为,而不是一次性事件,您有机会纠正自己的行为缺陷。最后,在没有重大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委员会拒绝仅仅为了促进退伍军人的福利或增加教育或就业机会而立即升级退伍。因此,委员会认定您的解雇并无不当或不公平之处,并认定您的不当行为显然值得您获得 OTH 服务定性。尽管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您提交的减刑证据,即使考虑到 Wilkie 备忘录并全面审查了记录,委员会也没有发现任何错误或不公正的证据,足以让您获得您请求的减刑或作为宽大处理或公平处理。最终,委员会认定您提供的减刑证据不足以抵消您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因此,考虑到所有情况,委员会认定您的请求不值得减刑。

案卷编号 0387-24

案卷编号 0387-24PDF文件第1页

案卷编号 0387-24PDF文件第2页

案卷编号 0387-24PDF文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