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地方法官在接触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的情况下下令进行检测 根据现行法律,当医疗保健提供者、公共安全人员、学校董事会员工或患者将他人接触或暴露于他人的体液时,体液暴露于他人的人应被视为同意接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检测。此人还应被视为同意向接触者公布此类检测结果。如果此人拒绝提供样本或接受检测,普通地区法院法官可命令其提供样本或接受检测并披露结果。这可能需要时间,可能导致接触者接受不必要的医疗,并且当此人未被拘留时可能会很复杂。授权地方法官下令进行检测是一种更有效且耗时更少的方法。治安官已经签发了临时拘留令和紧急拘押令,并被授权签发刑事案件中的血液检测令。这一变化大大简化了流程,并消除了 § 32.1-45.1(L) 和 §32.1-45.2 之间专门针对公共安全员工的不一致语言。立法语言:§ 32.1-45.1。被视为同意检测和发布与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有关的检测结果。 “…………………” L. 除 K 款规定外,如果被要求提供血液样本进行检测的人拒绝提供该样本,任何可能接触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病毒的人,或该人的雇主,可向被要求提供血液样本的人居住或曾居住的县或市的法院法官申请,或如果是非居民,则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执法机构或学校董事会总部所在地的县或市的法院法官申请,或如果是按照 D 款提供紧急护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则向发生接触的县或市的法院法官申请,要求下达命令,要求该人提供血液样本或接受检测并根据本节披露检测结果。在法院的任何听证会上,被要求提供血液样本的人或其律师可出庭。法院法官在下达任何检测命令前应听取专员或其指定人员的建议。如果发出了检测令,申请人和被要求提供血液样本的人都将接受咨询,并有机会由持牌执业医师或受过培训的咨询师当面披露任何检测结果。§ 32.1-45.2。公共安全员工;血源性病原体检测;适用于某些公民的程序;定义。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