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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法院规则第 1.100 条规定:“本州法院的政策是确保残障人士能够平等、充分地利用司法系统。” 根据这条规则,任何因身体或精神障碍而导致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受限、有此类障碍记录或被视为有此类障碍的人均可申请便利。 根据该规则,便利可能意味着有进入和在建筑物内走动以及使用无障碍卫生间的物理便利。便利也可能意味着在技术或其他服务的帮助下充分参与法院的项目、服务和活动。 为了提供这两种便利,加州法院有责任为法院使用者提供合理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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