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02 年 11 月 18 日,请愿人与喜马偕尔邦政府(答辩人 1)签署了《实施协议》(IA),以建立、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同时还与喜马偕尔邦国家电力局(喜马偕尔邦国家电力局有限公司的前身)(答辩人 2)联合提起请愿,即请愿书编号 199/2004,请求批准《电力购买协议》(简称“PPA”)。委员会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批准了该 PPA,但有以下意见:(i)委员会根据 2003 年 3 月 24 日的命令批准的示范 PPA 规定了政府担保,只有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从 PPA 中删除该担保,为此,双方需要提交联合申请。 (ii) 喜马偕尔邦政府与公司签署的实施协议附录“B”中的施工进度表应成为 PPA 的一部分。 (iii) PPA 第 2.2.46 条中的互连点已指定为 Jarangla 的 33 kV 变电站,而不是实施协议第 2.1(p) 条中提到的 Ghorla 的 33 kV 变电站。在实施此更改之前,需要先获得 IA 的修订。” 3. PPA 最终于 2007 年 1 月 11 日执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