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命权(1)每个人都有固有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会被任意剥夺他的生命。(2)在本文中提到的情况下对违反任何其他法律的违反其他法律的责任,如果他违反本节的造成武力,则如果他死于武力的结果,则不得被视为违反本节的生命。 (b)为了造成合法逮捕或防止合法拘留的人的逃脱; (c)为了抑制骚乱,起义或叛变; (d)为了防止刑事犯罪的人的委员会,或者他因合法的战争行为而死亡或执行法院根据莱索托定律被定罪的刑事犯罪判处刑事犯罪判处死刑。6。(2)任何被捕或被拘留的人应尽快以他理解的语言合理可行的方式告知其被捕或拘留的原因。(4)如果任何人在任何诉讼中执行法院的命令或涉嫌他承诺或即将犯罪时,他都会被带到法院。(3)任何被捕或拘留的人 - (a)为了将他带到法院执行法院命令的目的;或(b)合理怀疑他的承诺或即将犯罪,刑事犯罪和未释放的人,应尽快将其带到法庭上,并在合理可行的地方不得不在法庭上被带到法庭的四十八小时之内被逮捕或从他的拘留所造成的责任,并证明他的诉讼是有任何习惯的诉讼,即证明他的习惯是有效的。被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