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令修正了 2006 年弗吉尼亚州哈利法克斯县法典第 53 章“分区”,通过修正第 V.II 条“太阳能设施”和第 53-175 节,除其他事项外,还允许在 A-1 农业区建设最多 5 兆瓦的社区/共享太阳能设施(如果颁发了有条件使用许可证);重新定义“项目区域”;将退役估算不考虑残值的要求编入法典;要求提供场地规划履约保证金;允许并制定某些第三方申请审查的条款;为太阳能设施提供更多阻碍和缓冲;降低设施的最大密度;并要求对太阳能设施进行额外的水和土壤测试。鉴于,弗吉尼亚州哈利法克斯县监事会(“监事会”)自 2017 年以来已根据哈利法克斯县分区条例第 V.II 条批准了 20 个太阳能设施,这些设施一旦投入运营,将占地该县 10,320 英亩,其中 5,794.3 英亩被太阳能电池板覆盖,并且这些项目一旦投入运营,额定容量将达到 843.13 兆瓦;鉴于,自 2017 年通过《哈利法克斯县分区条例》第 V.II 条以来,董事会对太阳能设施的选址、开发、建设、安装、运营和计划退役相关问题获得了相当多的了解;鉴于,根据该县迄今为止在太阳能设施方面的经验,董事会发现,高达 5 兆瓦的中型太阳能设施对社区的影响可能小于大型设施,因此,应在许可方面将其视为单独的设施类型;鉴于,根据该县迄今为止在太阳能设施方面的经验,董事会发现,增加挫折、增加和改善缓冲以及降低密度对于保护社区免受太阳能设施在社区内过度扩散和影响是必要的;鉴于,根据该县迄今为止在太阳能设施方面的经验,董事会认为某些第三方计划审查、额外的土壤和水测试、道路维修、相当于预计退役成本 100% 的退役保证金以及场地计划履约保证金对于保护社区免受社区内太阳能设施的影响是必要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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