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CEN 研讨会协议由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的研讨会起草并批准,其章程在本研讨会协议的前言中有所说明。研讨会在制定本研讨会协议时所遵循的正式程序已得到 CEN 国家成员的认可,但 CEN 国家成员和 CEN-CENELEC 管理中心均不对本 CEN 研讨会协议的技术内容或可能与标准或立法的冲突负责。本 CEN 研讨会协议绝不能被视为由 CEN 及其成员制定的官方标准。本 CEN 研讨会协议可作为 CEN 成员国家标准机构的参考文件公开获取。 CEN 成员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北马其顿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的国家标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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