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贡献是由Tübingen大学,法学院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的Tübingen法学院,德国Tübingen(德国)的北卡罗来纳大学举行的一系列文章的一部分。*德丁根大学法学院(德国)。电子邮件:johannes.saurer@uni-tuebingen.de。**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北卡罗来纳州教堂山(美国)。电子邮件:jmonast@email.unc.edu。作者感谢Tübingen大学于2019年6月27日的研讨会的参与者提供有关本文的反馈,并感谢YannickDuventäster,Emilie Gornik,Claudio Seis和Patrick Seitz的研究协助。1有关美国联邦制历史发展的简洁介绍,请参见J. Kincaid,“美利坚合众国:从二元主义简单到集中式复杂性”,J。Loughlin,J。Kincaid&W。Swenden(EDS),Routledge Routledge区域主义和联邦制手册(Routledge,2013年),第>157 - 71;对于德国,请参阅P.H.Merkl,《西德共和国的起源》(牛津大学出版社,1963年),pp。 20 - 4; K. von Beyme,“西德:联邦主义”(1984)5(4)国际政治科学评论,pp。 381 - 96。Merkl,《西德共和国的起源》(牛津大学出版社,1963年),pp。20 - 4; K. von Beyme,“西德:联邦主义”(1984)5(4)国际政治科学评论,pp。381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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