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nah Mohsin建筑环境与测量学院,马来西亚Teknologi Universition,81310 Skudai,Johor摘要地下太空发展是许多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所采取的开发替代方案之一。因此,对1965年《国家土地法》(NLC 1965)进行了修改,以插入第五(a)部分以进行地下空间处置。但是,该立法仍然模棱两可,并在土地所有者和开发商之间提出了许多论点。土地所有权已成为发展地下空间的主要问题。当地下地下所有者开发地下空间时,它会造成冲突。即使存在立法,实施机制也没有。因此,这项研究是为了了解地面土地所有者对他的地下空间和地下空间所有权的概念。这项研究是一项纯粹的定性研究,对四名选定的受访者进行了访谈,这些受访者通过使用半结构化的访谈问题参与马来西亚地下空间开发,以获取他们的观点和意见来支持这项研究。然后对获得的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调查结果表明,在地下空间所有权中需要强调两个重要的要素,即土地权和深度。但是,为了进一步协助未来的地下空间开发,马来西亚必须考虑修改地下空间任期的概念,以帮助解释和区分地表土地所有者,地下空间所有者以及开发商的权利和权利。关键字:地下空间,土地所有权,财产权,定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