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节。ORS 757.612 修订如下:757.612. (1) (a) 为电力公司和俄勒冈社区电力设立年度公共目的支出标准,以资助 [ 新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保护、新的市场转型努力 ]:(A) 新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的高于市场成本,以及客户对配电系统连接技术的投资,这些技术支持可靠性、弹性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与电力公司和俄勒冈社区电力配电系统的整合;(B) 新的低收入气候改造;(C) 学校新的能源相关投资;以及 (D) 低收入住房。(b) 公共目的支出标准应由本节 (2) 小节所述的公共目的费用资助。 (2)(a)[自电力公司或俄勒冈社区电力公司向零售电力消费者(住宅电力消费者除外)提供直接接入之日起,] 直至 2036 年 1 月 1 日,电力公司或俄勒冈社区电力公司应收取不可绕过的公共目的费用,相当于本节(b)款所述收入的 1.5%,按本节(3)(b)款进一步规定的方式分配。电力公司或俄勒冈社区电力公司应向位于电力公司或俄勒冈社区电力服务区域内的所有零售电力消费者收取公共目的费用,包括电力服务供应商服务的零售电力消费者。 (b) [除本款第 (b) 段规定外,公共目的收费应相当于百分之三]本款第 (a) 段和本条第 (3)(b) 款所述百分比应按电力公司、俄勒冈社区电力公司或电力服务供应商从零售收取的总收入的百分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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