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国政府就使用了贸易政策手段,主要是促进或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1 为了避免遭受与艾滋病毒药物相同的命运(艾滋病毒药物过去比发达国家更晚到达发展中国家),国际社会成立了由世界卫生组织(WHO)牵头并由其他各方参与的COVAX工作组,以确保公平获得新冠肺炎疫苗和成分。尽管如此,由于疫苗民族主义、疫苗外交和供应短缺,这一倡议正面临各种障碍。2 特别是疫苗民族主义,以对新冠肺炎疫苗和成分实施的出口限制的形式出现,这些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有效,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人口的疫苗接种进程。3 实施出口限制的国家或集团包括美国、印度和欧盟。 4 此类限制是有问题的,因为只有极少数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爱尔兰、比利时、法国、英国、美国、荷兰、意大利、印度、德国和加拿大)在出口疫苗。疫苗生产和出口需要极其复杂的供应链,包括:1)药物发现和开发过程;2)大规模生产;3)分销和管理;4)逆向物流。5 本洞察将总结当前的出口限制,并在世界贸易组织 (WTO) 法律的总体框架内分析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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