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裁法规的某些附件,例如附件II,X,XI,XVIII和XXIII,包括合并命名法(CN)的代码,而在附件VII中列出的双重使用项目和高级技术项目则以技术描述确定。作为其合规义务的一部分,经济运营商必须根据CN代码或技术描述验证是否涵盖了要出口的项目。在制裁规定中未列出与项目相对应的CN代码并不排除根据该CN代码分类的某些项目受到影响,因为它们可能是双重使用项目,也可以根据第2、2A和2B条的规定,或附件VII的附件VII项目。关于双重使用项目和制裁法规的附件VII,在CN代码与遵守限制性措施的此类项目之间的制裁规定中没有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