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条例》的某些附件,例如附件二、十、十一、十八和二十三,包括联合命名法 (CN) 的代码,而附件七中列出的两用物项和先进技术物项则以技术说明标识。作为合规义务的一部分,经济运营者必须根据 CN 代码或技术说明核实要出口的物项是否在涵盖范围内。即使某物项对应的 CN 代码未列入《制裁条例》,但这并不排除某些根据该 CN 代码归类的物项受到影响,因为它们可能是两用物项或《制裁条例》附件七中的物项,符合第 2、2a 和 2b 条的规定。关于两用物项和《制裁条例》附件七中的物项,《制裁条例》中没有将 CN 代码与受限制措施约束的物项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