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能源供应要求:本法第 43 条详细规定了持牌人应按要求供应电力的义务,现将其内容重现如下:(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每个配电持牌人应在任何处所业主或占用人的申请下,在收到要求供电的申请后一个月内向该处所供电:但如果供电需要扩建配电干线或调试新变电站,则配电持牌人应在扩建或调试后立即或在有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处所供电。如果某个村庄或小村庄或地区没有电力供应,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认为对这个村庄或小村庄或地区电气化所必需延长上述期限。但持牌人将拒绝向有意向的消费者提供电力,该消费者拖欠了持牌人名下任何其他服务连接的会费。解释:- 就本小节而言,“申请”是指根据电力局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填写所有方面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