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不必要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带来的高成本,印第安纳州的公用事业单位通常根据州法律被授予特定的零售服务区域。作为公用事业单位获得独家服务区域的交换,它们有义务安全可靠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为了防止这种结构向客户收取过高的费用,该州通过委员会以平衡为公用事业单位提供充足资金的需求的方式监管费率,以便它们能够以公正合理的费率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投资者拥有的公用事业单位 (IOU) 的费率包括该公用事业单位私人投资获得合理回报的机会(但不是保证)。公用事业单位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以换取受监管的费率,这通常被称为监管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