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本 §3.1 的规定于 1990 年 2 月 28 日通过,15 TexReg 868;经修订,于 2003 年 3 月 6 日生效,28 TexReg 1870。3.5 本文定义的术语本章中使用下列词语、术语和首字母缩略词时,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含义,应具有下列含义。 (1) 法案——景观建筑师注册法。 (2) 行政程序法 (APA)——德克萨斯州政府法典§§2001.001 及以下条款。 (3) APA——行政程序法。 (4) 申请人——已提交注册或恢复申请但尚未完成注册或恢复程序的个人。 (5) 《建筑障碍法》——德克萨斯州政府法典,第 469 章。(6) 无障碍设计——设施设计或设施改建设计符合德克萨斯州无障碍标准、美国残疾人法、公平住房无障碍指南或类似公认的无障碍设计标准。(7) 委员会——德克萨斯州建筑审查委员会。(8) 取消、撤销或已撤销——德克萨斯州景观建筑注册证书到期两年后,如果证书持有人未续签,则依法终止其注册证书。(9) 候选人——经委员会批准参加 LARE 的申请人。(10) CEPH——继续教育计划小时数。(11) 主席——担任委员会主持人的委员会成员。(12) CLARB——景观建筑注册委员会理事会。(13) 施工文件——图纸;规格;以及为监管部门批准、许可或施工而准备的附录、变更单、施工变更指令和其他补充文件。(14)顾问——景观建筑师聘请的个人,负责准备或协助准备景观建筑师颁发的与景观建筑师的施工文件有关使用的技术设计文件。(15)争议案件——包括许可程序在内的程序,其中一方的合法权利、义务或特权将由国家机构在获得裁决听证机会后确定。(16)继续教育计划时间(CEPH)——至少五十(50)分钟的时间用于满足委员会的继续教育要求的活动。(17)景观建筑注册委员会理事会(CLARB)——一个国际非营利组织,其成员是向景观建筑师颁发许可证的美国各州和加拿大各省的景观建筑许可委员会。 (18)逾期——一种注册状态,表示景观建筑师:(A)未能向委员会汇交相应的续期费;并且(B)不再被授权在德克萨斯州从事景观建筑师工作或使用《景观建筑师注册法》限制的任何条款。(19)直接监督——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很近的地方工作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