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鉴于上述情况,就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向 MPPMCL 寻求全面答复。MPPMCL 在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信函中说明了 2020-21 财年未能实现 RPO 目标的原因。在根据 MPERC 热电联产条例 2010 中的规定(根据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命令)审查 MPPMCL 未履行 RPO 义务的原因时,根据 MPERC 热电联产条例 2010 第 15 条,向 MPPMCL 发出以下指令:(a) 将相当于适用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延期价格的金额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以弥补 RPO 单位的短缺。上述基金应由 MPPMCL 维护,未经委员会事先批准,MPPMCL 不得动用上述基金。上述金额须在命令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存入上述基金。 (b) 还要求 MPPMCL 说明为何不根据 2003 年《电力法》第 142 条按照上述法规第 15.3 条处以 25,000 卢比(仅两万五千卢比)的罚款。要求 MPPMCL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回复说明原因通知。 3. 针对上述命令,MPPMCL 在 2022 年 1 月 14 日发出的编号为 05-01/CGM(C-NCE)/RPO/71 的信函中重申了未达到目标的原因,并提到其为履行 RPO 义务所做的努力,并请求委员会宽恕在实现目标方面存在的不足。 MPPMCL 还要求委员会废除对 MPPMCL 提出的罚款以及为采购可再生能源证书设立单独基金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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