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拟议的两步许可模式。可行性许可阶段将为开发商提供开展严格调查所需的保证,以告知商业许可和环境同意。 b. 高度重视确保有严格的退役规定和相关的金融担保。在制定这些担保时,我们注意到允许开发商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建立担保的系统的重要性。 c. 该法案没有重复《1991 年资源管理法》(RMA)和《2012 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EEZ Act),包括环境相关事项。通过这些其他更具体的框架来处理环境考虑是适当的。 d. 要求潜在开发商在整个过程中与 mana whenua 密切协商。 e. 宣布海上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周围安全区的灵活模式。重要的是安全区要适合开发的具体情况。 f. 该制度不包括任何特许权使用费规定。新西兰的海上可再生能源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收入收集机制会削弱投资积极性。3. 我们还想强调,如果要实现新西兰的海上风电潜力,还有其他需要关注的有利因素。如果不解决这些其他障碍,该法案的工作就有可能白费。4. 我们支持在 RMA 和 EEZ 法案中采用更一体化的同意途径。《快速通道审批法案》将为此类考虑提供一条途径。然而,考虑到新西兰海上风电的规模和新颖性,为开发商提供快速通道制度之外的有效选择至关重要。这将更好地为申请人和社区提供评估海上风电环境影响的空间。5. 新西兰海洋制度的一个关键差距仍然是如何确定海洋空间的竞争用途。根据该法案,可行性许可证授予持有人申请海上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商业许可证的专有权利。然而,似乎有可能在同一区域内允许其他活动(例如海底采矿)进行运营。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来提供解决这些冲突的强有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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