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机构名称:
¥ 1.0

该指引列明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是否认可申请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的“数码银行”时所考虑的原则。 1“数码银行”是指专门或主要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银行。 2. 本指引取代金融管理专员于 2000 年 5 月 5 日根据《条例》第 16(10)条首次发出、并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及 2018 年 5 月 30 日更新的先前《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 一般规定 3. 金融管理专员欢迎在香港设立数码银行。数码银行的发展将促进金融科技及创新在香港的应用,并提供全新的客户体验。此外,由于数码银行通常以零售客户群(包括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因此有助促进金融普惠。 4. 在考虑是否批准或拒绝授权申请时,金融管理局需要确信该申请已符合《条例》附表七中规定的授权最低标准。有关金融管理局如何解释这些发牌标准的详情,请参阅金融管理局根据《条例》第 16(10) 条发出的《授权最低标准指南》。 5. 对于申请设立数字银行的公司(数字银行申请人),满足最低标准本质上意味着它必须有实质内容,不能只是利用新技术的流行而只是一个“概念”。申请人必须有一个具体可靠的商业计划,阐明其打算如何开展业务,以及它打算如何持续遵守授权标准。 6. 与传统零售银行一样,数字银行在提供银行服务时应积极促进金融包容性。数字银行应努力照顾目标客户的需求。数字银行不应向客户施加任何最低账户余额要求或低余额费用。 7. 除了技术和相关风险外,数字银行还必须同样重视信贷、流动性和利率风险的管理。此外,金融管理局必须确信申请人的控制人、董事和首席执行官都是适当人选。

数字银行授权

数字银行授权PDF文件第1页

数字银行授权PDF文件第2页

数字银行授权PDF文件第3页

数字银行授权PDF文件第4页

数字银行授权PDF文件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