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B.22 定义。本章中的用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管理人”指保险与金融服务部银行司的主管。 2.“允许的流动性资产”指可用于满足第 535B.24 节规定的流动性要求的下列任何资产:a.无限制现金和现金等价物。b.为出售或交易而持有的无抵押投资级资产,包括机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政府支持企业的债务和美国国债。 3.“董事会”指受监管机构设立的负责公司治理和遵守第 535B.24 和 535B.25 节的正式机构。 4.“公司治理”指受监管机构的结构以及受监管机构的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监督和管理受监管机构的公司规则、政策、流程和实践。 5.“涵盖机构”是指截至最近一个日历年末,为他人提供两千笔或两千笔以上住宅抵押贷款(不包括自有的全部贷款和出售前提供中期服务的贷款)的抵押贷款服务商,该报告如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抵押贷款催缴报告中所述。6.“外部审计”是指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编写的正式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公允呈现发表意见,并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结构的评估。7.“政府支持企业”是指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8.“出售前提供中期服务”是指在发放待售贷款后立即收取有限数量的合同抵押贷款付款的活动,但收取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出售到二级市场之前的九十天。 9.“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进行的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以评估和提高公司运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流程的有效性。10.“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指以住宅抵押贷款为抵押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证券。11.“抵押贷款催缴报告”是指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获得许可的公司提交的住宅房地产贷款发放、服务和财务信息的季度或年度报告。12.“抵押贷款服务商”或“服务商”是指根据服务合同的条款,代表相关抵押贷款的所有者对住宅抵押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的个人。13.“抵押贷款服务权”是指代表相关抵押贷款的所有者为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服务的合同权利,以换取适用的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报酬。 14.“抵押贷款服务权投资者”是指投资并拥有抵押贷款服务权并依靠次级服务商代表其管理抵押贷款的个人。 15.“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册”的定义与第 535D.3 节相同。 16.“营运流动资金”是指个人开展正常业务运营所需的财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工资、利息支出以及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典型支出。 17.“人”是指自然人、协会、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商业公司、非营利性公司或任何其他以任何方式组织的个人团体。 18.“反向年金抵押贷款”的定义与第528.2条中的定义相同。19.“风险管理评估”是指根据风险管理规则进行的功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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