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 响应安全建议。 (a) 定义——本节中的定义: (1) 机构——“机构”一词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 5 篇第 551 节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2) 设施安全委员会——“设施安全委员会”一词是指以下委员会: (A) 由以下代表组成: (i) 特定非军事设施内的所有联邦租户; (ii) 该设施的安全组织;以及 (iii) 拥有或租赁的联邦租户;以及 (B) 负责解决设施特定的安全问题并批准在该设施内实施安全措施和做法。 (3) 部长——“部长”一词是指国土安全部长。 (b) 答复—— (1) 一般规定——在联邦保护局向设施安全委员会发布改善设施安全的安全建议之日起 90 天内,设施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A) 答复部长—— (i) 表明设施安全委员会是打算采纳还是拒绝该建议;以及 (ii) 描述采纳或拒绝该建议的财务影响,包括收益是否超过成本;以及 (B) 如果设施安全委员会打算拒绝该建议,则向部长提供接受拒绝该建议所带来的风险的理由。 (2) 方法——部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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