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3 年 3 月 13 日,荷兰常设议会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委员会要求 OECD 指南国家联络点 (NCP)“向议会解释欧洲委员会关于 RBC (CSDDD) 的提案在多大程度上符合 OECD 指南 [翻译 NCP] 的内容和含义”。5 月 11 日,NCP 收到了另一项请求,要求将欧洲议会的立场也纳入其分析中。在本报告中,NCP 使用 OECD《跨国企业指南》(2011)和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以下统称为 OECD 监管框架)的文本,对委员会关于《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CSDDD,2022)的提案和理事会对 CSDDD 的立场(2022)(以下统称为 CSDDD 监管框架)进行了比较分析。 比较 NCP 将 CSDDD 监管框架与 OECD 监管框架在后者的一些关键点上进行了比较,分为三类:尽职调查流程、尽职调查范围和尽职调查的基本特征。比较是基于事实的、非详尽无遗的,重点是两个框架中包含的企业行为标准。在此基础上,NCP 确定了 CSDDD 监管框架与 OECD 框架在 14 个关键领域的显著差异。这些差异涉及尽职调查流程的六个步骤、尽职调查范围的不同方面(公司和部门、主题、供应链范围)以及各种基本特征(期望尽职调查具有预防性、基于风险和动态性,需要适当措施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且不能转移责任)。注意事项从 OECD 和 CSDDD 监管框架之间显著的差异中,NCP 提炼出几个注意事项 — — 一个是总体性的,通过进一步阐述,另外十个与 CSDDD 的具体方面有关 — — 关于 CSDDD 框架与 OECD 框架相比的局限性。NCP 认为,这些局限性可能会对 OECD 指南的有效性及其遵守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NCP 并未由此得出结论,即有关负责任商业行为 (RBC) 的尽职调查立法(在欧盟或国家层面)是否可取。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与 OECD 框架相比,CSDDD 监管框架的局限性将导致 OECD 指南中 RBC 原则和行为标准的削弱和/或对公司在 RBC 和尽职调查方面的期望不明确。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属于该立法范围的公司会觉得只受该立法本身的约束,而不再受该立法中未包括的 OECD 指南的约束。此外,不属于 CSDDD 范围的公司会得出结论,认为它们不会或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或只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调查,这当然也并非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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