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据公司章程第 81 条,董事人数至少为五 (5) 名,最多为十 (10) 名。 2.2 董事应由董事会正式任命,但须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BNM) 的必要批准。 2.3 董事会必须始终拥有独立董事的多数席位。 2.4 独立董事的累计任期不得超过九 (9) 年。九 (9)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在董事会任职,但必须重新指定为非独立董事。 2.5 如果董事会打算保留独立董事超过九 (9) 年,则应提供理由并通过两级投票程序寻求年度股东批准。 2.6 独立董事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披露其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董事身份的情况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必须审查其独立董事的任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银行其确认或更改其任命的决定。 2.7 董事会必须确定被任命为独立董事的个人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具有判断力,并且没有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关联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