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由于兄弟姐妹对该儿童构成严重安全风险而被安置在家庭外,并且法院尚未就兄弟姐妹探视的适当性作出裁决;或 c. 法院下令兄弟姐妹不得相互接触。 3. 在收到请求后的三个 (3) 个工作日内,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记录以下人员的探视请求:a. 儿童,b. 孩子的养父母,c. 资源父母,d. 诉讼监护人 (GAL) / 法院指定的特别辩护人 (CASA),或 e. 负责照顾、治疗或监督儿童的机构可以请求兄弟姐妹探视。 4. 如果收到兄弟姐妹探视的请求,DCS 将在确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探视时考虑儿童及其兄弟姐妹的最佳利益(如果该兄弟姐妹也在寄养中)。在收到请求后七 (7) 个工作日内,将 DCS 关于兄弟姐妹探视请求的调查结果通知提出探视请求的个人或机构; 5. 询问每个参加探视的人是否因残疾而需要合理的安排,并制定提供合理安排的计划; 6. 在被带离后五 (5) 个日历日内制定探视计划,并听取儿童和家庭团队 (CFT) 的意见。请参阅政策 5.07 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和 5.08 制定案例计划/预防计划,了解更多程序信息;注意:如果没有 CFT,可以在案例计划会议期间制定探视计划。 7. 确保探视计划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