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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1978 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创建了一类被称为“合格设施”的发电厂,这些设施受到非常优惠的监管和商业待遇,包括一项法律保证,即电力公司必须购买其生产的所有电力。根据 PURPA,一个“合格设施”必须具有“不超过 80 兆瓦的发电能力”。16 USC § 796(17)(A)。本案涉及一个拟议的太阳能项目,该项目可产生高达 160 兆瓦的电力,但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能向电网输送 80 兆瓦的电力。尽管请愿者抗议,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仍认证该项目为“合格设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依据该机构根据雪佛龙案作出的法定解释,维持了这一认证。持不同意见的沃克法官尖锐批评了小组的意见,认为其采用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先前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Inc. 诉 Raimondo 案中的判决中所采用的“雪佛龙最大化主义”,而本法院此后已在该案中准予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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