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包括债务债券)或契约劳动,非自愿或剥削性监狱劳动,奴隶制或贩运人员。这包括通过威胁,武力,胁迫,绑架,绑架或欺诈劳动或服务的运输,携带,招募,转移或接收人员。除了对进入或退出公司提供的设施的不合理限制外,对工人在设施中的行动自由没有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工人的宿舍或居住区。作为招聘过程的一部分,必须以其母语或工人可以理解的语言为所有工人提供书面雇用协议,其中包含有关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描述。外国移民工人必须在从其原籍国出发之前就获得雇用协议,并且在抵达接收国的雇佣协议中不得有替代或变更,除非进行这些更改以符合当地法律并提供同等或更好的条款。所有工作均应是自愿的,如果给出合理的通知,工人应随时自由离开工作,或终止其雇用而无需处以罚款,应在工人合同中明确说明。供应商应保留所有离开工人的文件。雇主,代理商和子公司的'不得持有或以其他方式销毁,隐瞒或没收身份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发行的身份证明,护照或工作许可。尽管有上述规定,但雇主只能在必要时持有文件才能遵守当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时间都不会被拒绝访问其文件。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招聘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付款。如果发现任何此类费用是由工人支付的,则应将此类费用偿还给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