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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的声明中,这些机构重点介绍了竞争法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原告不需要确定竞争对手之间的直接沟通来指控《谢尔曼法案》第1条的协议,尤其是当他们声称与竞争对手合作的算法提供商与他们共同行动时。竞争对手不能合法合作以设定其价格,无论是通过其员工还是算法,即使竞争对手从未直接互相交流。第二,即使同谋保留某些定价酌处权,同意使用共同的定价建议,清单价格或定价算法的协议仍然是违法的。设定或推荐初始起价仍然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律,即使不是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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