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由法律编号2007年的CXXXIII)提供了矿物质原材料的勘探,以及勘探和剥削矿产资源。部长应指定特许区并邀请特许招标。特许权的受益人应按照该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矿活动。采矿活动应由矿业企业家进行,以拥有矿山监督签发的许可。应授予矿产原材料,探索,剥削和利用废物库存托运物以及碳氢化合物输送管道的建设和运行的许可证。该州应有权获得采矿企业家利用的矿物质原料以及产生的地热能源的矿物质特许权使用费。该法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条款:安全区和保护柱;地雷计划;采矿的安全;景观康复;我的损失;使用水权;罚款;国家对采矿活动的监督;等。访问文档(民族语言的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