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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民国民航法第84条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13的规定,中华民国政府负责民航事故及严重事故征候调查的独立机构航空安全委员会(ASC),立即组织调查小组,参与调查本起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包括中华民航局及华航局。依据ICAO附件13的规定,制造国民用航空安全调查分析局(BEA)受邀担任本起事故调查的授权代表(AR),调查小组成员包括ATR-72制造国区域运输航空公司(AVIONS DE TRANSPORT REGIONAL)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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