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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司法管辖区使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普通法或民法——一些司法管辖区使用两者的混合,而一些司法管辖区使用额外的习惯法和宗教法体系(例如,南非存在普通法和民法的结合,而中国的民法受到习惯法的影响)。大约有 150 个司法管辖区使用民法体系,80 个司法管辖区使用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由法院做出的裁决管理,通常基于先前的法院裁决和法规。这些裁决具有普遍约束力,除非被上级法院或法规推翻。民法体系由包含一般原则的成文法典定义,并辅以详细的法规,并将先前的法院裁决视为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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