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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人工智能培训计划。(a) 定义 .—在本节中: (1)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一词具有《2019 财政年度约翰·麦凯恩国防授权法案》第 238(g) 节(10 U.S.C.2358 注)中“人工智能”一词的含义。(2) 人工智能培训计划 .—“人工智能培训计划”一词是指根据第 (b)(1) 款设立的培训计划。(3) 受保劳动力 .—“受保劳动力”一词是指 — (A) 负责以下工作的执行机构员工 — (i) 项目管理; (ii) 系统的规划、研究、开发、工程、测试和评估,包括质量控制和保证; (iii) 采购和承包; (iv) 物流;或 (v) 成本估算;以及 (B) 由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参与人工智能培训计划的执行机构其他人员。(4) 主任 .—“主任”一词是指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5)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一词 — (A) 具有《美国法典》第 41 篇第 133 节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并且 (B) 不包括—— (i) 国防部或国防部的组成部分;或 (ii) 国家核安全局或国家核安全局的组成部分。(b)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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