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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授予公司与人类基本相同的政治言论权。但是,人工智能(“AI”)在指导政治传播内容和传播方面的日益普及是否会对这种承诺的法理合理性提出质疑?如果人工智能实体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监督的情况下完全拥有和运营商业实体,那么继续将公司解释为宪法权利的承担者是否有意义?这些问题似乎尤为重要,因为在人工智能的新时代,现代公司的性质和实践正在迅速演变。这种演变的规模无疑将影响我们共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一些最重要的方面。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对公司的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程度,评估先前关于公司权利的法理承诺的持久合理性似乎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承诺似乎不再与维护我们的民主价值观相兼容。人工智能时代企业实践的急剧演变,为我们重新审视赋予企业完全宪法人格和强大政治言论权的法理敏感性提供了号召。因为如果企业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和预测分析来操纵政治偏好和选举结果以获取更多利润,那么我们民主进程的基本可行性和合法性就悬而未决。此外,如果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在确定企业政治传播内容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即使不是控制性作用,那么赋予企业与人类相同的政治言论权实际上就是将政治领域拱手让给了算法实体。最后,尽管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企业采取更人性化的行为,但企业受到非人类实体严重影响或控制这一概念本身就需要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企业作为完全宪法权利持有者的承诺。特别是,在企业政治活动方面,人工智能在管理(可能还有所有权)方面的日益普及

人工智能与公民的不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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