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外国的维护机构可对任何民用飞机或民用飞机部件进行任何维护活动,前提是该活动根据 CARC 指导程序第A WS 24 修订版获得 CARC 认可。2.部件维护和安装应符合 M 部分 E 分部的规定。 3.飞机部件在安装前必须具有授权放行证书。4.零件由 3 个不同的产品类别标识。零件所需的文件取决于产品类别。a.I 类产品是经过类型认证的完整飞机、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I 类产品通过制造商铭牌或识别标记进行识别。类型认证产品受第 21 部分监管。b.II 类产品是 I 类产品的主要组件,其故障将危及 I 类产品的安全,并且通常已序列化。c. III 类产品是任何非 I 类或 II 类的零件或组件,包括标准零件。如果 III 类产品在批准的设计中列出,则它有资格安装在 I 类或 II 类产品上。5.所有者/运营商和/或 CAM 组织应根据上述第 (4) 点识别产品类别。6.在国外对 I 类和 II 类进行维护的组织必须根据上述第 (1) 点获得 CARC 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