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22.1 一般规定 22.1 避免飞越周围的工业场地。避免飞越周围的工业区。从 LFRZ 出发或飞往 LFRZ 的 IFR 飞行计划也应传送至 LFRSZPZX。往返于 LFRZ 的 IFR 飞行计划必须同时发送至 LFRSZPZX。跑道起飞程序 22.2 跑道起飞程序 22.2 跑道起飞程序 22.2 跑道和设备 22.2.1 跑道和设备 22.2.1 仅限 07 和 25 跑道起飞,经 TWY A 和 B。仅限 07 和 25 跑道起飞,经 TWY A 和 B。跑道起飞建立和结束标准 22.2.2 仅在 ATC 和 ACFT 移动时才执行跑道起飞程序。仅在空中交通管制 (ATC) 在场且飞机移动的情况下才实施 LVP。当 RVR <= 550 米时,同时进行一次移动。每次移动一次,RVR <= 550 米。当 RVR <= 550 米或云高 (DH) 小于 200 英尺时的 LVP 程序。当 RVR <= 550 米或云高 (DH) 低于 200 英尺时,LVP 阶段开始。当 RVR < 200 米时,不进行任何操作。当 RVR < 200 米时,暂停运行。运动区照明 22.2.3 运动区照明 22.2.3 跑道轴向照明、跑道边缘照明、跑道末端照明。轴向和边缘转向照明,TWY 边缘照明。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缘灯、跑道末端灯。转弯区中心线及边灯、滑行道边灯。跑道前的等待点配备有照明面板和挥杆。跑道前的等候点配备有照明面板和警示灯。地面标志:轴向跑道、跑道和行驶跑道 / 转弯区的边缘、跑道前的等待点。地面标记:跑道轴线、跑道边缘、滑行道轴线和边缘/掉头区、跑道前的等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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