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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的 本管理指令 (MD) 建立了国土安全部 (DHS) 的科学技术副部长办公室组织。 II. 范围 本 MD 适用于 DHS 所有组成部分。 III. 权限 公法 107-296,“2002 年国土安全法(该法案)” IV. 定义 无。 V. 职责 为履行该法案所列的职责和职能,特设立科学技术副部长 1 ,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科学技术副部长应组织科学技术(S&T)理事会,以制定政策、为机构实施政策提供建议、提供监督和发展运营能力,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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