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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失效 IV:税务问题
新立法允许传统抵押贷款借款人使用废止作为还款选项,而不是通过到期出售还款,必须认识到并解决几个税务问题。税收很复杂,我建议咨询税务专家...《抵押贷款失效 IV:税收问题》一文首先出现在美国企业研究所 - AEI 上。
来源:美国进取研究所信息新立法允许传统抵押贷款借款人使用废止作为还款选项,而不是通过到期出售还款,必须认识到并解决几个税务问题。税收很复杂,我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认我的税务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首先是借款人的税务问题。我认为抵押贷款失效将通过不可撤销的信托来实施,该信托在信托银行或持牌信托公司的管理下持有适当的国债投资组合。
不可撤销信托作为独立人士纳税。废止信托中国债赚取的利息需缴纳联邦所得税,但免征州税。废止信托的应税收入将通过任何合格的抵押贷款利息扣除来减少。在计算创建抵押贷款失效投资组合所需的资金时,必须认识到这些税收影响。
2023 年之前,不可撤销信托中的资产将按照授予人去世时的当前市场价值转移给信托受益人(在抵押贷款失效的情况下为抵押贷款持有人),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纳税义务。根据 IRS 收入规则 2023-2,信托授予人死亡时不可撤销信托资产的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均作为授予人遗产的一部分征税。
为了使废止信托具有可操作性,立法应明确将不可撤销的抵押贷款废止信托排除在 IRS 规则 2023-2 之外。立法还应明确冻结或“取消”不可撤销抵押贷款失效信托的税收待遇,使其遵循这些信托启动时的现行规则和税率。如果没有这些保障措施,来自不可撤销抵押贷款失效信托资产的现金流可能会低于按时足额支付剩余每月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