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2015 年 7 月,OBU 和被告同意对 FdSc 课程进行修改,这意味着学生在学习课程的学术部分、住院实习以及为被告工作至少 225 小时期间将被授予超编人员身份。超编人员小时数从 750 小时减少。10. OBU 向 HCPC 负责 FdSc 的实施,OBU 对 FdSc 的任何修改均需报告。微小修改可在 OBU 的年度报告中报告,重大修改需在重大修改表中尽早报告。OBU 并不认为这是重大修改。11. 2015 年 7 月 30 日,原告课程的学生被邀请参加与 Catterall 先生和被告经理的会议,在会上,学生被告知 FdSc 课程已发生变更。学生们被告知,课程的变更意味着一线额外培训小时数将从 750 小时减少到最低 225 小时。原告询问 HCPC 是否已批准变更。答复称,OBU 的立场是,课程这方面的任何变更都可以事后通知 HCPC。原告或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提到这些变更将意味着学生无法安全执业。Catterall 先生告诉原告,HCPC 会提供指导,无需征得他们同意即可进行变更。12. 2015 年 8 月 12 日,原告写信给大学和实践教育团队经理 Caroline Robertson 女士,询问减少额外实习救护车小时数的问题。Robertson 女士将信件副本转发给了 Catterall 先生,他们同意 Catterall 先生会回复原告的担忧。 Catterall 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回复了申诉人。在信中,Catterall 先生试图向申诉人保证,“内部评估的结论是,由于学生在注册护理人员的指导下的总实习时长仍为 750 小时,因此我们没有明确说明这些实习时长是受监督还是额外时长,这不会影响学生是否符合 HCPC SET 的要求以及毕业生注册成为护理人员的资格。” 13. 2015 年 8 月 19 日,Robertson 女士向高级运营经理及其团队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被转发给其他人,包括临床导师和团队负责人。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2.1.1.1 错误且不恰当地将 Reilly 先生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归咎于原告,否认原告鼓励他的行为;2.1.1.2 断定 Reilly 先生的精神健康和原告信息令人困惑的性质是其行为的减轻或借口,同时未能认识到原告相对脆弱。Reilly 先生是一名男性,年龄几乎是原告的两倍,是摩洛哥的高层有影响力的人物。她对他负有责任,并因他的行为而感到害怕和孤立;2.1.1.3 未能支持性骚扰投诉,断定两次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并不构成性骚扰;2.1.1.4 根据 2010 年《平等法》第 39(2)(c) 条,原告被建设性解雇。” 2.2 如果有: 2.2.1 所指称的较差待遇行为发生于何时? 2.2.2 所指称的歧视者是谁? 2.2.3 所依赖的比较对象是谁?
2. 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提交给法庭的答复中,这些索赔被驳回。被告声称,原告因能力不足而被解雇,因为她因病缺勤 26 周,因此有权终止她的雇佣关系。她的残疾不被承认,因为她已经告诉被告,她已经“痊愈”并完全康复。 3. 在就业法官 King 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私下举行的初步听证会上,双方就本案的索赔和待决问题达成一致。原告当时代表自己。被告由律师 Clement 先生代表。澄清说,这些索赔包括不公平解雇;直接残疾歧视;因残疾而产生的歧视;间接残疾歧视;未能做出合理调整;以及违反合同。 4. 原告的律师 Miah 先生确认,原告正在追究 EJ King 确定的针对被告的所有索赔。
3. 我们收到了进一步的证人陈述,并听取了原告的进一步口头证据。我们有一份长达 1964 页的补救措施文件。这份文件包括原告的相关医疗记录、一些与补救措施相关的材料以及大量来自原始责任听证会的文件。还有以下专家证据:- 原告的顾问精神病医生 MJ Tacchi 博士的报告,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8 日;- 被告的顾问精神病医生 Tom Burns 教授的报告,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1 日;- Tacchi 博士和 Burns 教授的联合医疗报告,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4. 我们在责任听证会上得出的一些事实结论是相关的,我们会在必要时参考这些结论。5. 精神病学报告中概述了原告的一些就业历史细节。原告 16 岁辍学,最初从事美发美容工作,但并不喜欢这份工作。随后,她在国外的酒店工作,并一路晋升至管理层。她曾前往希腊和意大利旅行并工作,并以成熟学生的身份获得了现代语言学位。6. 原告后来在她父亲的公司工作,直到 2008 年公司出售。她先是在私营部门担任医疗助理,然后在 NHS 工作多年。在遭受患者虐待后,她于 2015 年提起人身伤害索赔,并于 2017 年获得和解。7. 原告将和解金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花艺“品尝师”课程(2017 年 6 月/7 月),并有兴趣在被告提供工作之前从事该领域的职业。8. 由于在 NHS 的经历,原告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严重抑郁症,在开始为被告工作之前不久,她接受了强化 CBT 治疗。她仍然情绪低落,并于 2017 年 6 月失去了父亲。
事实认定 5. 考虑了所有口头和书面证据后,法庭根据可能性权衡得出以下事实认定。这些书面认定并非旨在涵盖给出的所有证据。这些认定是法庭得出结论的主要认定的摘要。 6. 如果法庭听取了对其未作出认定或未作出与所提供证据同等详细程度的认定的事项的证据,则反映了法庭认为特定事项有助于确定问题的程度。法庭的一些认定也在其结论中列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一些结论在事实认定中列出。 7. 原告自 2019 年 4 月起受雇于被告。她被聘为第 5 级护理人员。当原告开始受雇于被告时,她是一名新合格护理人员 (NQP),需要完成为期两年的课程。成功完成该计划后,NQP 将成为第 6 级的完全合格护理人员。NQP 计划 (471) 指出:“目标是支持 NQP 提供他们作为护理人员的历程证据,从新注册者成长为自信和有能力的专业人士。这一历程的证据将包括使用持续学习、反思和自我审核……” 8. 申请人被诊断出患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这意味着她的白细胞低于正常水平,并且免疫系统受到损害。 9. 2021 年 4 月 8 日,申请人的等级更改为第 6 级。Jonathan Milnes 表示,过渡到第 6 级是考虑到申请人因健康问题而承受的巨大压力。他当时没有签署她的 NQP 作品集,并表示可以在申请人身体健康恢复执行任务后再签署。 10. 2021 年 5 月 20 日,一份职业健康报告 (198) 表明该状况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索赔人不应从事任何面对面的患者工作。
1. 这是根据阿斯皮诺尔法官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下令的初步听证会提交给我的,该听证会警告原告,她的索赔可能会因超过时限 354 天而被驳回,且没有给出任何实际原因的解释。法官给了原告 7 天时间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 原告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提交了一封简短的信函,信中说道:“我恭敬地请求法庭/法官 M Aspinall 允许我的索赔,因为:- 我的索赔因下文概述的正当原因而延迟,我有权要求自己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避免此类行为重演,让其他人也受苦。- 我已经在电话、电子邮件和向法庭的申请中解释了我申请延迟的原因,解释说 a) 处理一系列不公平待遇让我身体不适/精神疲惫,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必须休息一段时间才能应对; b) 我也不了解和理解该申请的时限;c) 在疫情期间,我处理此事时处于特殊情况;d) 我发现很难找到法律支持。” 3. 被告没有收到原告关于任何其他解释的任何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法庭档案中也没有显示任何已发送的联系。唯一可能是原告所指文件的其他文件是她的索赔表。原告确认,唯一的其他文件是索赔表。因此,我面前有上述解释,作为原告的完整回复。
工业法院在最近的Mazuna Begum Binti Kadir Kadir Mira v Malaysia Airlines Berhad [裁决号2024年的196个],该[2024年2月5日被授予,工业法院评估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Berhad政策与COVID-19的Berhad政策有关其雇员的疫苗接种的有效性。该索赔人被聘为公司的客舱工作人员,她的解雇是基于她拒绝遵守公司政策(“ MAG疫苗接种政策”)的不服从的指控,该政策强制要求所有位于马来西亚的雇员进行疫苗接种,除非有有效的医疗原因。该公司认为解雇是有因果或借口,因为它有责任确保为所有雇员和客户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而索赔人则声称她担心接受疫苗接种并有权拒绝疫苗,并指控歧视和受害。索赔人还依靠马来西亚政府并未要求公民接受COVID-19-19-19。工业法院对马来西亚航空公司Berhad的支持,并强调,该公司的政策与国家Covid-19免疫计划保持一致,该计划旨在维护所有公民的福利。因此,包括索赔人在内的个人拒绝参加疫苗接种驱动器,包括国家计划和公司的政策。在这方面,工业法院强调,与国家或公众越来越不一致的私人或分区利益必须让人成为后者。相应地,工业法院发现,该公司已经证明了申诉人以正当理由或借口从雇用中驳回的概率的平衡,并驳回了索赔人的索赔。
例外:如果索赔人继承了宅基地的部分所有权权益,但是死者的意愿规定,索赔人是要缴纳所有财产税,在计算宅基地信贷中使用所有财产税(即使在索赔与索赔相关的一年中发生的情况下,所有财产税都是从死者死亡之日起)的,即使是寄宿家庭),即使是寄宿家庭)。如果索赔人已婚,并且配偶在今年的任何地方都居住在单独的宅基地中,请参见第2部分。(1)有关计算允许财产税的信息。附加遗嘱副本,以验证继承和税收要求。如果上一年提供了此文档,则不必再次发送。
a) 延迟的原因之一是原告正在等待她于 2021 年 10 月和 12 月提交的申诉的结果。2022 年 3 月,她被告知,申诉已被搁置,等待 2022 年 6 月刑事审判的结果,她不知道在申诉未解决的情况下她可以提出索赔。她解释说,投诉的一部分是被告未能告知她短信,以及被告随后未能采取措施保护她免受性骚扰。原告认为这部分申诉可以处理。当她在 2022 年 1 月第一阶段听证会后没有收到任何消息时,她决定联系 ACAS。b) 原告还表示,由于她误解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发生了延误。原告承认,她于 2021 年 12 月与一家律师事务所讨论了人身伤害索赔,但解释说,这次联系是由她的家人发起并由她的家人主导的。原告进一步承认,她确实向人身伤害律师提供了指示,要求他们提出人身伤害索赔,这导致 2022 年 3 月向被告发送了一封信。原告解释说,她向人身伤害律师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协助提出就业法庭索赔,但她被建议向就业法专家寻求法律建议。在与人身伤害律师交谈后,她进行了自己的研究,并联系了 ACAS 热线,并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填写了表格。原告认为,由于她在申诉被受理后 3 个月内联系了 ACAS,因此她可以推迟提交索赔表,直到 2022 年 6 月刑事审判结束后。她说,她还被告知,就业法庭的诉讼程序是公开的,被告不会立即收到索赔通知。她承认,她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理解并没有包含在她的证人陈述中。